1、試驗目的
研究試樣的光學、熱學、力學、化學和電學等待性在高溫或低溫條件下受到彈跳或恒加速度影響的變化程度.
2、試驗條件
2.1 試樣夾具應隔熱,如果試樣安裝在減振器上,必須考慮減振器元件的恒溫時間.
2.2 在彈跳試驗機上做彈跳試驗,即條件試驗方法57和58時,應將儀器置于運輸包裝、儲存或攜帶箱內。
3、條件試驗
試樣各部分溫度與試驗箱(室〉內的溫度差值要在士3C 以內才可以開始試驗。對于散熱型試樣,要求放在恒溫箱(室中.在1h之內,試樣本身的溫度變化不超過1時方可試驗.保溫程序中的最后1h可以做為暴露周期的最初1h。
4、試驗程序
4.1 試樣置于試驗溫度下的暴露時間取決于試樣熱性能和彈跳或恒加速度所規定的時間.
當試樣沿著另一軸線進行彈跳或恒加速度試驗時,允許試祥在環境溫度和試驗溫度之間的任意溫度值上重新安置,但不得出現凝露、霜或冰.
4.2 試樣處于條件試驗方法57 和58 情況下的保溫時間
承載試樣的小型彈跳試驗機應妥善地安裝在高、低溫試驗箱(室〉內.如果彈跳試驗需要在商、低溫試驗箱(室)外進行,必須保證試驗過程中試樣的溫度保持在允許溫差范圍之內.
4.3 試樣處于條件試驗方法59 或60 情況下的保溫時間
高、低溫試驗箱〈室)內可以不安裝加速度離心機.為了保證試驗的可靠性,可根據不同條件將固定試樣的裝置加熱到高于試樣本身的溫度,然后使用恒溫器或隔熱罩進行保溫.在裝調和試驗的整個過程中,都要保證試樣溫度變化在公差允許的范圍之內.如果有關標準中有其它關于試驗箱(室〉外的試樣溫度變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